蘇州榮軒環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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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發出全省首個污染環境類刑事附民事公益訴訟行業禁止令,4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禁止從事污水處理及相關經營性活動;判處溫州市澤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犯環境污染罪,處70萬元罰金,并判處被告單位溫州市澤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田眾鑫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265.6477萬元,支付鑒定評估費10萬元,共計275.6477萬元。
據查明,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間,經溫州澤遠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建、股東李某商議決定,與溫州澤遠公司委派至青田眾鑫公司的廠長徐某亭、車間主任周某豪合伙以偷接管道的方式排放至甌江水域的廢水量達33393.8噸。
經對現場廢水采集檢測,均遠超過《電渡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總鉻濃度最高超標達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913倍,總鎳濃度最高超標達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492倍,總銅濃度最高超標達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1300倍。
2018年7月6日,紹興市環保科技服務中心評估認定被告人排放至甌江水系的廢水與青田眾鑫公司廢水中的污染物具有同源性,經核算違法排放廢水造成的生態環境污染損害數額為265.6477萬元。
青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溫州澤遠公司非法排放含嚴重超標重金屬的有毒廢水,且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覃某建、徐某亭、周某豪、李某共同商議非法排放有毒廢水,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庭審結束后,青田法院隨即召開涉環境資源案件審判情況通報會,梳理分析了2013年至2017年五年來縣域破壞環境資源案件審理的基本情況和存在問題,并就進一步加強保護生態環境、推進美麗僑鄉建設提出若干意見,同時還發布了九件典型的生態環境資源案件。
近年來,青田法院牢固樹立現代環境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探索推進“三合一”審判模式(即涉環境資源類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到一個審判庭審理),強化環境資源司法保障,以法治生態推動生態文明。
五年來,青田法院共審結涉環境資源案件198件,其中刑事案件99件,行政案件91件,民事案件8件,而在99件刑事案件中,失火、盜伐、濫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共計57件,占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總數的57.58%。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是環境資源案件的重災區,對我縣的森林植被覆蓋率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下一步,青田法院將繼續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穩步打造環境資源案件專業化審判團隊,統籌發揮好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功能,為建設“美麗青田、幸福僑鄉”貢獻司法力量。